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恩施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内容,现就《禁火令》作如下解读:
一、《禁火令》发布依据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3.《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规定:“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的四月三十日为全省森林重点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迟本地的森林重点防火期。出现干燥、高温、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发布戒严令。在戒严期内,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火令》适用范围
本《禁火令》适用于恩施市辖区内
三、《禁火令》发布原因解读
一是2025年10月期间,我省就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了系列部署安排:10月17日,省林业局局长王昌友对全省森林防火工作作出安排部署;10月23日,副省长张文彤在森林防火工作视频会上提出相关工作要求;10月30日,在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视频会上,州市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了专项部署。
二是根据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当前我市已步入森林火灾高发预警期,冬季持续干燥天气特征显著,经综合分析研判,全市森林防火形势持续呈现高压态势,林区可燃物载量超历史同期水平,火险隐患呈现多源化、复合化特征。
四、《禁火令》法律(规)依据对照表
法律法规依据 | 恩施市森林禁火令条目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3.《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规定:“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的四月三十日为全省森林重点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迟本地的森林重点防火期。出现干燥、高温、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发布戒严令。在戒严期内,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 一、禁火期限:自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2、《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禁止烧荒、烧草、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使用枪械、电网狩猎。因生产建设、勘测、科研等活动确需用火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二、禁火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林缘500米以内范围(范围内居民区除外)。 |
依据: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3、《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禁止烧荒、烧草、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使用枪械、电网狩猎。因生产建设、勘测、科研等活动确需用火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三)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从事其他严重违规的野外用火行为的”。 | 三、禁止行为: (二)严禁烧火土、烧田埂、烧杂草、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野外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严禁吸烟、燃放鞭炮、放孔明灯、祭祀烧香烧纸、烧火取暖、烧烤、野炊、烧蜂包、熏蛇鼠、放火驱兽、打火把照明等野外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四)严禁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五)严禁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手续,未落实隔离防范措施,在林区进行焊接、切割、冶炼等行为;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
依据:《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护林人员的防火管理与监督。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并提供服务和帮助”。 |
(一)禁火期内,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采取扫防火码、进出登记、收缴携带火源等管控措施。进入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 |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 (二)对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要履行监护人监护责任,因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引发森林火灾的要追究监护人责任。 |
依据: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2、《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禁止烧荒、烧草、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使用枪械、电网狩猎。因生产建设、勘测、科研等活动确需用火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三)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因生产建设、勘测、演练、科研等活动需要,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或爆破作业的,必须按相关规定报批备案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方可用火。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2、《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状况及森林防火的需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体系,实行森林专业队伍防火与群众防火相结合。林区内各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当地群众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所属的专业或者兼职森林防火队伍配备扑火机具,定期组织训练和在林区巡回检查。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护林人员的防火管理与监督。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并提供服务和帮助”。 |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恩施大峡谷风景区管理中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森林防灭火包保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组织专班深入各责任区域进行隐患排查整治、检查督办、巡查巡护。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组织人员加大巡山护林频次,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安全。 |
依据: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2、《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二)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的;(三)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从事其他严重违规的野外用火行为的;(四)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职责,且拒不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的”。 3、《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职责和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引发森林火灾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二)迟报、瞒报、谎报火情的;(三)未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不执行扑火命令的;(四)不依法及时处理火灾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包庇、姑息迁就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五、法律责任 “禁火期内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