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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证明事项市级保留目录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21 17:25 来源:恩施市卫健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证明名称:同意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审批事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审批

办事指南: http://zwfw.hubei.gov.cn/webview/bszn/bsznpage.html?transactCode=11422801011465145X442202300800001&taskType=2

设立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妊娠:(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二)胎儿有严重缺陷:(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四)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终止妊娠的,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恩施州卫生计生发[2015]44号)“中晚期终止妊娠手术由县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审批,查验有关证明后开具《同意实施中晚期终止手术证明》。”

索要单位具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终止妊娠)资质的医疗机构

开具单位恩施市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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