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是国务院常务会确定的全国150项重大水利枢纽工程之一。为高质量做好恩施市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地方和谐稳定,结合恩施市实际,起草了《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恩施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箱:395782038@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信函:恩施市硒谷路硒泉水务3楼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邮编:445000。信函注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6日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
恩施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妥善安置水库移民,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经批准的《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区、淹没区、影响区和安置区在恩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电力、通讯、广电、给排水等复建工程占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移民工作目标。
第四条 本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原则,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土地补偿
第五条 永久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马者村、高台村、木贡村、营上村区片综合地价为50400元/亩(土地补偿费20160元/亩、安置补助费30240元/亩);田凤坪村区片综合地价为42400元/亩(土地补偿费16960元/亩、安置补助费25440元/亩)。
本工程永久征地,将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人,土地补偿费的30%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淹没区内的耕地、菜地不予青苗补偿。
林地上的林木补助标准:按灌木林700元/亩、乔木林14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补助。补助后的林木由政府统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处置,超出规定时限未处置的,由屯堡乡、大峡谷风景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乡<管理中心>)统一处置。(补偿补助标准详见附表一)
第六条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1号)的规定执行,即马者村、高台村、木贡村、营上村为5040元/亩·年,田凤坪村为4240元/亩·年。临时用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相关补偿标准执行。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依法进行复垦,造成土地永久性破坏无法复垦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恩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收回工作操作程序的通知》(恩市农发〔2021〕12号)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性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市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恩市政发〔2023〕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房屋补偿
第八条 实物认定及补偿标准
(一)实物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屋结构及面积,以2021年实物调查并公示后的数据为准,对调查公示后的数据有异议的,可由本人申请,乡(管理中心)统计汇总后报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其补偿费用以复核后的数据为准。对于违反《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鄂政函〔2021〕7 号)的规定(以下简称《停建令》),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含室内水、电管网):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畜牧圈舍、柴火棚等)按《规划报告》的标准给予补偿;宅基地按永久征地标准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
2.装饰装潢:按成新评估价进行补偿。
3.搬迁费:搬迁补助包括移民及其个人的物资,在搬迁时的运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迁运输、搬迁保险、物资损失补助和误工补助等。房屋搬迁户按3000元/户(含搬迁期间保险费等)标准补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三)
4.过渡期生活补助费:过渡期补助包括移民生产生活恢复期间的补助。按搬迁人口计算,一次性补助1500元/人。(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副业设施处理
第九条 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副业设施的认定,以2021年实物调查登记认定为准。设备搬迁补助和停产停业损失按《规划报告》的补偿标准执行。对实物调查时漏登的个体工商户,可由本人申请,乡(管理中心)统计汇总后报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五章 企业和专项设施迁(复)建
第十条 本工程建设涉及企业需要迁(复)建的,乡(管理中心)按照《规划报告》批准的概算投资与企业签订补偿协议,企业组织编制迁(复)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不需要迁(复)建的,由乡(管理中心)按照《规划报告》批准的投资签订补偿协议,一次性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公路、通信、广电等专项设施需要迁(复)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权属单位根据《规划报告》批准的规划方案,编制迁(复)建实施方案,按程序审批后实施。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超出规划投资部分,由权属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电力专项设施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权属单位编制迁(复)建实施方案,按程序审批后,货币化补偿权属单位,由权属单位组织实施。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由权属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十二条 专项设施迁(复)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审批,严禁采用“肢解发包”等手段规避招投标。专项设施迁(复)建项目的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使用。
第六章 搬迁安置
第十三条 搬迁户的认定
(一)家庭户原则上以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家庭户口簿为准;
(二)夫、妻分别立户的家庭户,只能认定为一户;
(三)父母、子女单独立户且分别拥有宅基地的家庭户,分别进行认定;
(四)在征收范围内拥有多处房屋的家庭户,只能认定为一户;
(五)征收范围内有户籍、有承包土地,但无房屋的家庭户,不予认定为搬迁户;
(六)在《停建令》下发后迁入的家庭户,不予认定为搬迁户。
第十四条 搬迁人口的认定
恩施市人民政府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移民搬迁截止日期。
(一)搬迁截止日期以前,下列人口应认定为搬迁人口
1.征收范围内有户籍且有房屋的人口;
2.搬迁户家庭中新出生尚未办理户籍的人口;
3.搬迁户家庭中因婚嫁在征收范围内居住且持有《结婚证》,户籍未迁入的人口;
4.户籍临时转出的服役、学生、服刑人员等人口;
5.搬迁户家庭中依法收养的人口;
6.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但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且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唯一房屋的人口。
(二)下列人口不认定为搬迁人口
1.在搬迁截止日期以前未注销户籍的已死亡人口;
2.在搬迁截止日期以前因招考为在编的财政供养人员及国企职工;
3.在搬迁截止日期以后因婚嫁、新出生、依法收养等情况出现的户内新增人口;
4.在征收范围内仅有户籍,无住房的人口。
5.因婚嫁,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但未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的人口。
第十五条 在进行搬迁户和搬迁人口认定时,如遇特殊情况由所在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乡(管理中心)审核,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在征地红线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已建有房屋,但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同时享有其他财产权利的,按照如下办法处理:
(一)只有畜牧圈舍、柴火棚等设施的,按《规划报告》的标准给予补偿;设施占地按永久征地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
(二)仅有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已垮塌的户,宅基地按永久征地标准补偿。
(三)宅基地上有房屋或部分房屋垮塌的户,宅基地按永久征地标准补偿,其房屋或残留部分以2021年实物调查认定的类型和数量为准,给予补偿。
(四)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户,在征地范围内未拆除的旧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自行选择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
(一)集中安置
1.搬迁安置户的被征收房屋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标准给予补偿。
2.集中安置点的宅基地分配应以意愿调查成果为基础,原则上以持有的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
3.集中安置点由政府统一规划选址,按照“五统一”要求建设,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用地标准、统一建设规模、统一建筑风貌、统一监督管理。每宗宅基地面积以实际规划为准,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宅基地由搬迁户按75.56元/平方米购买。
4.乡(管理中心)负责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
5.搬迁安置户的住房由其自主建造(含基础部分)。
6.乡(管理中心)负责制定集中安置点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分散安置
1.选择在集中安置点以外自建住房的,必须符合建房相关政策规定。
2.选择在集中安置点以外投亲靠友、购买合法房产等方式的,需由本户被认定的移民搬迁人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及合法房屋产权证明,乡(管理中心)审核后签订补偿协议。
3.选择分散安置新建房或自购房的,其被征收房屋及宅基地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标准给予补偿;新建房或自购房的基础设施建设费按每宗宅基地5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本办法第八条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点建房必须按照乡(管理中心)的规划统一风格风貌,政府实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由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条 补偿、补助资金的支付方式
补偿、补助资金的支付,统一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打卡支付至农户“惠农政策一卡通”账户,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补助资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兑付补偿补助费的70%,按要求清理完成地上附着物并交付土地后兑付剩余30%。
(二)房屋补偿、补助资金:
1.搬迁户选择集中安置的,在签订协议并划分宅基地后,兑付该户补偿补助费的50%作为建房启动资金,房屋建成并搬迁入住后兑付30%,拆除旧房后兑付剩余20%。
2.搬迁户自建房屋的,根据其房屋建设进度,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办理建房手续后支付50%,房屋建成并搬迁入住后支付30%,拆除旧房后支付20%。
3.搬迁户自行购买房屋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及房屋购买协议后支付80%,拆除旧房后支付20%。
第二十一条 安置所在地村委会,须配合乡(管理中心)、公安机关、农业农村等部门办理土地转让变更、注销、户口迁移、建房许可等手续。
第七章 后期扶持
第二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批准的范围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企业迁(复)建补偿费、专项设施迁(复)建补偿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及有关税费等。
第二十四条 恩施市人民政府是本工程移民资金管理责任主体,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移民资金计划、拨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工程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依据州移民办下达的年度计划,分解本级年度资金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给乡(管理中心)或迁(复)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 移民资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和移民资金打卡支付制度,做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移民资金实行统一领导、计划管理、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和拨付实行县级报帐制度。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管理中心)和项目实施相关单位应按照《省移民局、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移〔2017〕3号)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移民补偿、安置、迁建、复建档案,加强档案收集和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十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屯堡乡人民政府、大峡谷风景区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好辖区内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辖区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调查和签字确认工作;负责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并留存张贴证明;负责补偿费用测算,办理安置补偿登记,与拟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旧房拆除协议;负责组织被征地后相关权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资料,并报相关单位办理变更、注销。
(三)负责集中安置点建房户的资格审核和宅基地分配,负责申报农用地转用手续。
(四)负责本辖区内评估机构和测量机构的招标工作。组织开展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装饰装潢、地上附着物及山林、土地进行评估、调查、分户测量及补偿等工作。
(五)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专项设施迁(复)建用地的征地工作,办理林权变更手续,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六)具体组织实施集中安置点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相关工程建设进行验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七)依法依规管理、使用本辖区的移民资金,指导村、组使用好集体补偿资金。
(八)会同公安机关办理搬迁安置户的户口迁移手续。
(九)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十)协助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登记、核实、公示、确认等工作。
(十一)切实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处理,矛盾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做好辖区内移民档案的搜集整理工作。
第三十条 部门职责:
(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本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及督查督办,对接州委、州政府办公室及州指挥部办公室。
(二)市委政法委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指导平安稳定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三)市公安局主要职责
1.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
2.依法办理搬迁安置户户籍迁移手续。
3.维护本工程建设的社会治安秩序,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使用和审批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工程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4.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和交通事故调处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市教育局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解决移民搬迁期间的移民子女就学问题。
2.负责协调集中安置点的幼儿园建设。
(五)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本工程建设的通信、电力等专项设施的迁(复)建工作。
2.负责依法行使通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程用电安全。
(六)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1.负责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的法律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2.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
(七)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本工程资金的管理及监督。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2.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
3.协调本工程劳动关系,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4.为本工程相关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
1.根据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要求,负责代拟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审核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征收公告》。组卷报批前,负责审核征地前期资料(实物指标调查表、分户图、勘测定界图、补偿登记表等相关附件资料),组织听证,负责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和组卷报批,做好相关《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和登记工作。
2.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并会同市公安局、屯堡乡、大峡谷风景区管理中心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补助对象。
3.指导乡(管理中心)办理搬迁安置户的农用地转用和建房许可相关手续。
4.负责拟定本工程建设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5.指导乡(管理中心)做好土地分户调查工作及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并组织验收。
(十)市住建局主要职责
1.负责对取得施工许可的移民建房的风貌管控、质量监督、验收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2.配合指导除村民自建住宅、住宅室内装饰装潢、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
负责拟定库区交通项目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市水利局(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移民的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移民安置工作。
2.严格执行有关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规定,接受上级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4.指导本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移民安置,负责落实本工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5.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工程移民工作进行验收。
6.保障移民生产生活用水。
7.组织库底清理工作。
(十三)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1.负责被征地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
2.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耕地面积。
3.负责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后,农户承包地全部被征收的,将土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销;农户承包地部分被征收的,指导村集体与农户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十四)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
1.做好本工程的文物调查、发掘、保护工作。
2.指导、协助乡(管理中心)做好移民旅游产业扶持工作。
(十五)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职责
1.开展库区传染病源的调查。
2.负责指导乡(管理中心)做好库底消毒、卫生清理、灭鼠等工作。
3.负责开展自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十六)市林业局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工程建设占用林地的相关报批手续。
2.指导乡(管理中心)拟定集中安置点的植被恢复规划方案。
3.指导乡(管理中心)做好库底林木清理工作。
(十七)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主要职责
1.为整个移民工作提供环保咨询服务。
2.负责库底清理及专项建设的环保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市档案馆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做好本市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
2.项目实施结束后,负责组织对移民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十九)市供电公司主要职责
负责保障工程及移民户用电,按计划完成电力设施迁(复)建工作。
除上述职责外,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挤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搬迁安置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拒绝搬迁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另行制定补充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