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合理规划恩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恩施市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起草了《恩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15日
联系单位:恩施市烟草专卖局
通讯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121号张关合渣院内
联系电话:0718-8463348
电子邮件信箱:838885965@qq.com
恩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合理配置卷烟销售资源,提高卷烟经营者盈利水平,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恩施市卷烟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恩施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烟草专业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和其他六类。
全市各区域单元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城市、乡镇的街道划分,并综合考虑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卷烟物流配送线路等因素。
第三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受本规划的影响。
第四条恩施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及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从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角度出发,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一址一证”、合理配置、方便消费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办理的原则;
(四)区域单元数量规划、先后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恩施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依法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办证指标的,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情况及排队轮候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八条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已经超出规划持证户数量的区域单元,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等方式逐步调整优化。同时,恩施市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全市人口数量、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对全市各区域单元的零售点合理数量规划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划
第九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依法在核准的经营场所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取消总量控制,切实降低准入门槛,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综合考虑区域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测算零售点的规划数量与间距标准。
第十一条恩施市烟草专卖局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人口密度、经济水平、交通状况等因素,对全市各区域单元的零售点合理数量进行规划(见附件1)。
对达到规划数量区域单元施行“退一进一”机制,确保卷烟市场持续稳定,卷烟经营者收入稳步提升。对未达到规划数量区域单元施行“退二进一”,确保有序满足全市办证需求。
第十二条对零售点未超规划数量的区域单元,以及新增区域单元,根据不同社会功能确定合理间距标准。
(一)恩施市城区:零售点位于城区各区域、路段,其间距不低于100米。城区居民小区每500户可设1个零售点,5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所在地段零售点间距标准执行,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二)恩施市各乡(镇)及城乡结合部: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三)恩施市各村(组)及公路沿线: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聚居区1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00人增设1个零售点,100人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作零售点间距要求;国道、省道以及连接乡镇之间的主干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
第十三条区域单元零售点未超规划数量的商(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及综合性市场内,按照该区域固定商铺每3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该区域固定商铺不足3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互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 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物品的;
(五)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商品消费群体为未成年人的。从事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
(六)专门经营或从事食品加工及餐饮、宾馆、网吧、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彩票销售、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
(七)经营场所属于重点消防辖区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经营卷烟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幼儿园、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内及与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的;
(十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二)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十四)未形成烟草专业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五)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六)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字号名称,如:烟草制品商行、烟草制品批发商行、烟草制品生产公司、烟草局、烟草公司、烟草配送、金叶商店(烟草公司下属的直营店除外)等;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五条情形的,不受本规划限制或在本规划相关限制的基础上予以放宽。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部队营区、看守所、独立工矿区、农场等相对独立的区域;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校园扩建或新增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只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注明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家庭内部共同生活成员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四)持有军队、地方政府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件的重点及特困优抚对象,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
(五)国家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
第十六条具有不予许可情形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详见《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说明》(见附件2)。
第四章相关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并与住所(生活区)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有专门陈列烟草专卖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
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专卖品的储存室、仓库视为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办公区域、仓库、停车场。
第十九条本规划中残疾军人、军烈属等特殊群体享有不受区域单元规划限制的优先审批权,是指申请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并能独立自主经营,在优先取得有效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再次行使优先审批权。
第二十条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详见《恩施市合理布局间距测量方法》(见附件3)。
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安全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口和入口的最近一侧门中心位置。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其以上经营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以内”“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通过听证后,在恩施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恩施州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由恩施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2022年12月18日起施行的《恩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恩市烟专〔2022〕5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