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责任单位或股室 | 责任人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 1 | 城镇燃气管理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订) 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市燃 气办 | 胡堃 | |||
| 2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订) 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市燃 气办 | 穆三峡 | ||||
| 3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令第159号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四、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本通知的规定确定。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市燃 气办 | 李元亮 | ||||
| 4 | 燃气工程施工、经营许可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第八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 第九条: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订) 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1项 项目名称: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市燃 气办 | 穆三峡 | ||||
| 5 | 对燃气工程质量的监督手续办理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市燃 气办 | 穆三峡 | ||||
| 6 | 城镇广告管理 | 户外广告设置、车体广告许可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行政 审批 股 | 廖国桥 | |||
| 7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行政 审批 股 | 廖国桥 | ||||
| 8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 (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行政 审批 股 | 廖国桥 | ||||
| 9 | 城镇垃圾管理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 主席令第57号 第四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行政 审批 股 | 廖国桥 | |||
| 1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行政 审批 股 | 廖国桥 | ||||
| 1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3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行政 审批 股 | 廖国桥 | ||||
| 12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修正) 国务院令第548号 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行政 审批 股 | 廖国桥 | ||||
| 13 | 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的征收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市环 卫局 | 孟军 | ||||
| 14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第二十三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部门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市园 林局 | 高洪 | |||
| 15 | 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市园 林局 | 高洪 | ||||
| 16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市园 林局 | 高洪 | ||||
| 17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市园 林局 | 高洪 | ||||
| 18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市园 林局 | 高洪 | ||||
| 19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20个工作日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市园 林局 | 高洪 | ||||
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市城管局)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