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0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恩施市焱月二店经营的“大集焦氏珍米(大米)”依法进行监督抽检,产品生产者为恩施市大集焦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SH20251031077),检验结果是: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D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恩施市大集焦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集焦氏珍米(大米)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30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恩施市焱月二店经营的“大集焦氏珍米(大米)”依法进行监督抽检,产品生产者为恩施市大集焦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SH20251031077),检验结果是: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D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提交整改报告,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8.67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认真自查自纠。
整改措施为: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特此报告!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