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报告
2025年8月12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恩施石林村福琼居民服务部在售的泥姜(购进日期:2025-8-10)进行抽样检查,并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5年9月11日出具泥姜(购进日期:2025-8-10)的《检验报告》(No:A2250583775104004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12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恩施石林村福琼居民服务部在售的泥姜(购进日期:2025-8-10)进行抽样检查,并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泥姜抽样基数2.26kg,备样数量为 1.11kg,抽样单编号:XBJ25422801484244048,购进日期:2025-8-10。2025年9月11日出具泥姜(购进日期:2025-8-10)的《检验报告》(No:A2250583775104004C),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如实说明了产品来源,在经营过程中行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该批次泥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泥姜系生产环节的问题。
整改措施:1.对单位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当事人建立严格的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后续会严把采购关,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证照资质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留存相应复印件,同时留存好相应进货票据。
特此报告!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