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省抽第(12)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按照年度监督抽检计划,2025年7月22日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恩施市姜姐食品厂(个体工商户)生产的玫瑰花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SH20250723054,食品名称:腊猪脸肉,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Q/EJJ 0001-2024《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8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H20250723054)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0001332),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5日,投料包谷酒50kg、墨红玫瑰花10 KG、老冰糖2.5KG,共生产100瓶(500ml/瓶)的“玫瑰花酒”;销售单价为68元/瓶,2025年7月22日,恩施州检测中心抽检4瓶,剩96瓶,货值6528元。剩余的“玫瑰花酒”用于当事人2024年12月婚宴、正月走亲访友和自饮,当事人生产的“玫瑰花酒”未对外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已张贴召回公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合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元。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
通过对该公司案件的调查和该公司的自查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原因是: 当事人将2024年5月27日生产的“玫瑰花酒”送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检测的项目为:酒精度、总酸、总脂等项目符合GB/T27588-2011要求,其中酒精度,计量单位:%VOL,检测依据:GB5009.225-2023(第四法),实测值:48.8,故当事人将“玫瑰花酒”的酒精度标注为48%VOL,未对2024年11月25日生产的玫瑰花酒进行酒精度检测。
经复查,该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 下架召回:对涉事批次产品进行全面下架,并启动召回程序,同步通过门店公告等渠道向消费者致歉并提示退货;
2. 重新标注:对剩下的产品重新进行送检,并重新进行标签换标标注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