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食品、药品监管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5年省抽第11号)

发布时间:2025-10-22 13:46 来源: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省抽第(11)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按照年度监督抽检计划,2025年7月22日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恩施市一亩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猪脸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SH20250723052,食品名称:腊猪脸肉,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8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H20250723052)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0001331),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公司员工领20KG鲜猪脸肉原料,当日进行腌制,后进行熏制,于2025年7月18日下炕入库,20KG鲜猪脸肉经过熏制后入库12KG腊猪脸肉,单价为38元/KG,货值456元。腊猪脸肉为当事人新开发的产品,此次产品主要是测试口感,再决定是否成批量的生产。12KG腊猪脸肉,恩施州检测中心抽检1.5KG,剩余10.5KG全部自食,没有销售出去,故无法计算违法所有。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的食品抽检机构用于检验和备样,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积极整改,带动建档立卡脱贫户就业,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

通过对该公司案件的调查和该公司的自查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原因是: 猪脸肉的一般工艺为鲜猪脸肉清洗,用食盐腌制,在清洗,在上炕熏制;当事人在2025年6月30日生产时,采用食盐和酱油一起腌制,导致腊猪脸肉亚硝酸盐超过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将一般工艺制作的腊猪脸肉送到河南泰庆质量监测有限公司监测,经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盐钠计)项目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经复查,该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立即对抽检不合格的腊猪脸进行排查及召回;二是加强自检和加工仓储条件规范,对不合格产品严格管制,整改加装木质托盘和遮阳帘;。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