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市抽第000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2日恩施州新景添商贸有限公司从重庆沃野蔬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CR9G2D50,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6号双福国际农贸市场蔬菜市场20B-24)购进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豆片(荷兰豆)(食荚豌豆)6包(购进总质量60千克)(供应商开具的票据的商品名为豆片,快检报告、当事人验收及进销存记录的名称为荷兰豆),购进单价为130元/包,购进货款为780.00元,同日将该批次豆片(荷兰豆)(食荚豌豆)60千克配送至当事人处对外销售;2024年12月20日恩施州新景添商贸有限公司从重庆吉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KTP13L,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6号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市场20a区23号)购进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豆片(食荚豌豆)5件(购进总质量:66.5千克)(供应商开具的票据的商品名为豆片,当事人验收及进销存记录的名称为大豌豆片),购进单价为105元/件,购进货款为525.00元,同日将该批次豆片(食荚豌豆)66.5千克配送至当事人处销售。2024年12月24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受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对位于恩施市东风大道276号九立方购物中心的当事人经营的以上豆片(荷兰豆)(食荚豌豆)、豆片(食荚豌豆)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2025年1月20日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222404319、№:222404320),样品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截止到案发,当事人以13.60元/千克的均价将上述豆片(荷兰豆)(食荚豌豆)全部售出,获得销售货款816.00元;以12.37元/千克的均价将上述豆片(食荚豌豆)全部售出,获得销售货款822.60元。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638.60元,违法所得1638.60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22404319、№:222404320)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22801482030079ZX、XBJ25422801482030078ZX),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积极配合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理工作,于2025年1月23日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向顾客公开进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召回,因以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销售完毕,且保存期短,截至目前,没有产品被召回,本局亦未接到涉案产品的投诉举报,无食用后不良反应的报告。
(三)原因排查
多菌灵是一种广谱性杀菌剂,对多种作物由真菌(如半知菌、多子囊菌)引起的病害有防治效果,可以有效防治由真菌引起的多种作物病害,可用于叶面喷雾、种子处理和土壤处理等。综上,当事人经营的豆片(荷兰豆)(食荚豌豆)、豆片(食荚豌豆)的多菌灵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因在种植环节,与当事人无关。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豆片(荷兰豆)(食荚豌豆)、豆片(食荚豌豆)的多菌灵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提供了进货凭证和农残快检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
多菌灵是一种广谱性杀菌剂,对多种作物由真菌(如半知菌、多子囊菌)引起的病害有防治效果,可以有效防治由真菌引起的多种作物病害,可用于叶面喷雾、种子处理和土壤处理等。综上,当事人经营的豆片(荷兰豆)(食荚豌豆)、豆片(食荚豌豆)的多菌灵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因在种植环节,与当事人无关。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