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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5年县抽第15号)

发布时间:2025-09-04 11:08 来源: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2025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施市沙地蚂蚁信和生活超市超市进行抽样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品名为香蕉的产品进行检验,2025年6月27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SH20250530068),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恩施市沙地蚂蚁信和生活超市经营的香蕉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9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施市沙地蚂蚁信和生活超市进行抽样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品名为香蕉的产品进行检验,2025年6月27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SH20250530068),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的该批次香蕉是由当事人2025年5月28日在华硒购进,共购进了30件,每件21斤,每件85元,销售单价每斤3.98元,合计2507.4元。截至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2507.4元。

2025年7月1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香蕉进行召回。当事人现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销售台账以及香蕉的农残快检报告单。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所规定的禁止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香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认真自查自纠。

整改措施为:1.立即整改,加强商品排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2.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特此报告!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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