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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5年县抽第14号)

发布时间:2025-09-04 11:01 来源: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沙地乡沙地街清江大道(恩施自治州好又多华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恩施市生活帮超市经营的红油豇豆(生产日期:2024年8月9日)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6月25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SH20250528065),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恩施市生活帮超市经营的红油豇豆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沙地乡沙地街清江大道(恩施自治州好又多华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恩施市生活帮超市经营的红油豇豆(生产日期:2024年8月9日)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6月25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SH20250528065),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红油豇豆(生产日期:2024年8月9日)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在华硒个体户刘和华处购进,购进数量1件(50袋/件),购进单价1.5元/袋,共75元,销售单价2元/袋。现场检查时已销售37袋,合计74元,有3袋人为损坏已销毁。本案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74元。

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红油豇豆进行召回。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该批次红油豇豆的进销台账、票据。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红油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无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认真自查自纠。

整改措施为:1.立即整改,加强商品排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2.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特此报告!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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