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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5年省抽第10号)

发布时间:2025-09-03 16:39 来源: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3日委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恩施市峰顶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生产批次为2025-05-14日的黑猪腊肉干(五香味 净含量80g)、2025-05-13的土家腊肉干(香辣味、净含量:100g)实施了抽样检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3日委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恩施市峰顶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生产批次为2025-05-14日的黑猪腊肉干(五香味 净含量80g)、2025-05-13的土家腊肉干(香辣味、净含量:100g)实施了抽样检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积极整改,社会危害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40.00元,罚款8000.00元。

当事人在进行食品生产活动中,未按照工艺要求对灭菌锅等设备的使用过程实施控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规定,构成了未对食品生产设备实施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十三)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应予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40.00元;

3.罚款800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认真自查自纠, 该公司在进行食品生产活动中,未按照工艺要求对灭菌锅等设备的使用过程实施控制。因以前在老厂该公司的灭菌时长为80分钟,能达到灭菌效果,但由于搬到新的生产地址后,该公司更换了新的灭菌锅,但仍然按照在旧厂的灭菌时间进行生产。灭菌设备的厚度较之前的灭菌设备厚度厚一些,所以导致灭菌不彻底,已通过反复试验,确定灭菌时间为100分钟,并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合格。

整改措施为:

1、加长灭菌时长,80分钟灭菌时间改为100分钟灭菌;

2、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对灭菌锅等设备的使用过程实施控制。

特此报告!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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