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恩施市工匠紫竹茶业销售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抽取绿茶(炒青),生产日期2025年5月12日,散装销售,生产厂家:恩施市紫竹茶业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屯堡乡杨家山村紫竹园组,生产许可证号:SC11442280100224,抽样lkg,并委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25年6月27日,该中心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H20250530054],检验报告显示: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恩施市工匠紫竹茶业销售(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尹炳珍,以下简称:尹炳珍处)店铺进行抽样检查,现场抽取绿茶(炒青),生产日期2025年5月12日,散装销售,生产厂家:恩施市紫竹茶业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屯堡乡杨家山村紫竹园组,生产许可证号:SC11442280100224,抽样lkg,并委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25年6月27日,该中心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H20250530054],检验报告显示: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剩余同批次涉案产品10kg。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从罗针田村以6.5元/斤的价格收取了152斤的鲜叶,共计988元,按照接近5斤鲜叶加工成1斤茶的比例,共制作了15kg茶叶。
因恩施市工匠紫竹茶业销售店是当事人的直营店,该店负责人尹炳珍与当事人法人黄磊系夫妻关系。当事人将该产品放置于尹炳珍店铺内5kg,其中以120元/kg的价格抽检1kg,剩下的用于送检及门店品尝自用。其余10kg在当事人生产场所内被依法扣押,故涉案产品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200元。
当事人于2025年7月9日起发布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召回,召回日期截止2025年7月30日,无产品召回。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绿茶(炒青)草甘膦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未对外销售,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情节,及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产品10kg;
2.罚款600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材料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农残超标。
整改措施为:1.加强对原料的把控,对已经销售的茶叶主动召回。2.加强公司员工对食品安全法知识的学习,规范经营行为。
特此报告!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