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至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资助
项目1:幼儿生活费补助(国家学生资助项目)
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分学期发放。
对象:幼儿对象界定为在批准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附设幼儿班)就读,具有正式学籍在读的贫困家庭幼儿:(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幼儿;(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幼儿;(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幼儿;(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主要包括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项目2:残疾幼儿增加生活费补助(恩施州学生资助项目)
标准:每生每年1250元。
对象:残疾幼儿对象界定为在恩施州范围内批准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附设幼儿班)就读学前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残疾幼儿。
二、义务教育资助
项目1:免学杂费(国家学生资助项目)
对象:义务教育阶段的在籍在校学生。
项目2:免费发放国家课程教科书(国家学生资助项目)
对象:义务教育阶段的在籍在校学生。
项目3: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国家学生资助项目)
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残疾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特校)每生每年1250元,分学期发放。
对象:学生对象界定为在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具有正式学籍且在校寄宿的贫困家庭子女:(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项目4: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国家、本级财政各补助50%)。
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残疾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特校)每生每年1250元,分学期发放。
对象:学生对象界定为在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具有正式学籍且在校(含送教上门)非寄宿的贫困家庭子女:(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项目5:残疾学生增加生活费补助(恩施州学生资助项目)
标准:每生每年1250元。
对象:学生对象界定为在恩施州内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学校(特校)就读,具有正式学籍且在校(含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
项目6:营养改善计划(国家学生资助项目)
实施范围及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标准:每生每天5元(不发放现金,提供等值等价食品)。
标准:按当年中考报名费收取标准全额免收。
对象:本地初中就读、享受生活费补助的毕业学生。
三、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项目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国家学生资助项目)
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对象:学生对象界定为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项目2:普通高中免学费(国家学生资助项目)
标准:省、市级重点(示范)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800元,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260元(民办普通高中按公办同类学校标准执行,超出公办学校标准的部分向学生收取)。
对象:学生对象界定为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贫困家庭学生:(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4)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标准:按当年报名费收取标准的50%免收。
对象:在恩施市普通高中就读、且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四、中职教育资助
项目1:中职免学费(国家学生资助项目)
标准:每生每年2400元(民办中职学校按公办同类学校标准执行,超出公办学校标准的部分向学生收取)。
对象:学生对象界定为在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并具有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读学生,包括公办和民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技工学校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项目2:中职国家助学金(国家学生资助项目)
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分学期发放)。
对象:在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就读的在校学生,包括公办和民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技工学校中所有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项目3:中职国家奖学金(国家学生资助项目)
标准:全国每年2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6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2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中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贷款学生在校读书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高职生)、预科生、研究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2.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土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额度上限为16000元,其他规定同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4.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即LPR5Y-0.3%),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学生在高校读书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5.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毕业当年起每年12月20日前偿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即毕业后5年)只需偿还利息,毕业第6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特殊情况除外)。提前还款的按实际贷款时长计息。
三、师范生免费教育
国家在相关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1.享受条件
录取为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的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新招收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2.履行义务
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3.优惠政策
①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
②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确保每一个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在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提供便利的入学条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四、其他资助
(一)勤工助学
高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二)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三)校内资助
学校利用事业收入资金以及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资金,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实施校内资助。
说 明
一、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对象是在籍在校学生,按“资助随学籍走”的原则,由学生学籍所在地学校负责落实资助,不在本校就读,或未取得本地本校学籍的学生不在国家资助政策范围内。
二、国家出台的资助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学校,省、市(州)、县(市)出台的政策只适用于本省、本市(州)、本县(市)内范围所在学校。
三、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在县(市、区)实施的项目有: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②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
四、实施中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