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恩施市中心医院航空路园区入口通道改扩建工程,需征收该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现将《恩施市中心医院航空路园区入口通道改扩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如下,以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 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6月8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反映至恩施市房屋征收中心(惠馨园小区二栋二楼,电话:0718-8273077),或发邮件至234776932@qq.com 。
2025年5月9日
恩施市中心医院航空路园区入口通道改扩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恩施市中心医院航空路园区入口通道改扩建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及《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恩市政规〔202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恩施市中心医院航空路园区入口通道改扩建工程。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附件)。
三、征收实施单位
恩施市人民政府小渡船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项目
(一)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使用权)
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给予补偿,并收回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住房总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补偿。空地使用权按评估价作货币补偿。
(二)装饰装修和不能迁移的青苗花木
按评估价作货币补偿。
(三)管网立户
按征收时的立户费标准作货币补偿。
(四)搬迁费
住房,按3000元/户的标准执行。
非住宅房屋,按5000元/户的标准执行;搬迁量较大的,可评估确定。
(五)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1500元/月的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过渡费据实核定。
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补偿过渡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现房安置或“房票”安置的,补偿6个月的过渡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该项补偿仅限于经营性房屋,含出租人租金损失、承租人停业损失,按评估价作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租金损失按实际过渡期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租金损失按6个月计算(补偿前,被征收人已按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终止租赁的,按实际停业期计算)。
承租人停业损失及出租人自营的停业损失按6个月计算,作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补偿方式
(一)房屋产权调换
1.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系住宅房屋的,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住房。
(2)被征收房屋系商业门店的,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门店。
2.奖励标准
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被征收房屋系单元式住房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征收房屋系独栋房屋或商业门店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搬迁的,不给予奖励。
3.差价结算
(1)安置住房
安置房面积大于可置换面积的,被征收人按3500元/平方米单价向房屋征收部门缴纳差价。
被征收住房按规定比例置换安置房后,剩余面积超过所在安置小区最小户型安置房面积1/2的,可再置换一套最小户型安置房。
安置房面积小于可置换面积的,就差额部分,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对被征收人作货币补偿。
(2)安置门店
安置门店与可置换面积之间的超(差)面积差价,均按被征收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结算。
4.税费承担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5.权证办理
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安置房权证登记为划拨。若需登记为出让,因此产生的出让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安置房权证登记为出让。
(二)货币补偿
1.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系住房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被征收房屋系厂房的,土地使用权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地上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补偿。
(3)被征收房屋系商业门店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奖励标准:
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被征收房屋系单元式住房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征收房屋系独栋房屋或商业门店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搬迁的,不给予奖励。
(三)“房票”安置
1.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系住房或商业门店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换算“房票”。
(2)装饰装修、不可迁移的青苗花木、管网设施、搬迁费、过渡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也可换算成“房票”,但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3)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与市人民政府达成“房票”协议的商品房,所涉税费按现行商品房交易政策执行。
2.奖励标准
(1)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被征收房屋系单元式住房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征收房屋系独栋房屋或商业门店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搬迁的,不给予奖励。
(2)被征收房屋系住房并选择“房票”安置,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该奖励换算成“房票”)。被征收房屋系商业门店的,无此奖励。
六、未登记建筑处理
1.因历史原因未登记,认定为属于特殊情况的未登记建筑,参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及奖励。
2.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未得到认定,当事人支持配合征迁工作且房屋建设时间在2018年8月30日之前的(含“两违”立案正在办理中),可按重置评估价的90%作货币补偿,但不给予补助、奖励。
3.房屋建设时间在2018年8月30日以后,认定为违法的未登记建筑,不予补偿。
七、特别规定
(一)名词释义
本方案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管理控制范围。
本方案所称房屋,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房产测量规范》要求的安全房屋。
本方案所称房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本方案规定的重置评估价,是指建安重置评估价(即不折旧)。
本方案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是指以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为基础的房地产综合评估价(不含室内装饰装修、有证空地等补偿项目)。
(二)补偿方式选择
对住房、商业门店,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 “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但奖励只给予一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不得与“房屋产权调换”和 “货币补偿”方式相结合。
办公用房、厂房及空地,仅作货币补偿。
(三)租赁解除
房屋征收涉及承租人搬迁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租赁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关系。
租赁双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或协商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即租金损失、经营损失)、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租赁双方就此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分开评估和补偿。
(四)抵押处理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且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不能清偿或变更抵押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当于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款提存,或将安置房权证留存。
八、签订协议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九、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被征收土地及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未及时解决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申请强制执行。
十、其他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拟订补充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附件:恩施市中心医院航空路园区入口通道改扩建工程征收范围图
恩施市中心医院航空路园区入口通道改扩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