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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2021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 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6-25 16:53 来源:市住建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并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通过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推广图集等方式,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动态监测,抓好对象认定

1.建立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农户日常自查、乡(镇)村定期排查、市级随机巡查、省州监督抽查”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每年汛期前后的4月和11月组织全面排查,对于监测发现的动态新增危房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2.抓好住房安全保障对象认定。市住建局负责向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经乡(镇)审核的,申请纳入农村住房保障的对象名单;市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边缘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二)逐户开展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

对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市住建局要根据省住建厅印发的农村危房鉴定技术指南、安全隐患排查和危房修缮加固技术导则,指导乡(镇)或聘请专业机构逐户开展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经评定为C级、D级危房或确认为无房户的,纳入住房安全保障政策支持范围。其中,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再次支持,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三)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公开公平

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市级审批”工作程序,逐级审核审批、公告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符合条件的应改尽改,不符合条件的一户不进。

1.户申请。由农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住房、低保或特困人员等证明材料。对于失能失障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居)委会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2.村评议。村(居)委会对提交申请表的农户,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反馈。

3.乡(镇)审核。乡(镇)对村(居)委会公示后上报的申请材料逐户进行审核,并在乡(镇)政务公示栏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报市住建局汇总比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4.市级审批。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上报的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名单,申请“省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信息比对,对有负面清单的,不得纳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范围。

(四)保证改造质量,提升农房品质,坚持分类补助

1.保证房屋改造质量。在实施危房改造过程中,乡(镇)要严格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组织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强化农户和建设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乡(镇)要及时向市住建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市住建局应会同乡(镇)和村(居)委会逐户开展竣工验收,对建设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确保房屋改造质量达标,对新建但未拆除危旧房屋的,不予验收通过。验收工作结束后,进行住房安全有保障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表,向农户下发住房安全有保障通知书。

2.提升农房建筑风貌。“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市住建局要组织编制具有乡村特色、满足农房使用功能、不同梯次造价的农村住宅推广图集,乡(镇)和村(居)委会要引导有条件的农户严格按图施工,同步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改造,并结合农村建房规划管控要求细化主房和附属房面积标准,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3.坚持分类补助办法。2021年危房改造按1.85万元/户补助标准核算,由乡(镇)根据预算造价进行分类补助,其中C级危房改造不低于2020年中央补助标准1.3万元/户,D级危房改造特困户补助不超过3.0万元/户、困难户补助不超过2.0万元/户。在资金管理上,严格执行市级财政集中支付程序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直接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或农户委托并签订三方协议的施工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日常管理服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建立农房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的工作。各乡(镇、办、处)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房屋动态监测机制,保证危房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将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审批联动实施;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增加专业人员、充实技术力量,加强农村工匠技术培训,逐步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二)拓宽安全保障渠道。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自身住房安全进行监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整治。符合条件实施危房改造的,坚持农户主体地位,其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监管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对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可通过签订三方协议进行统建、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对有安全住房但原房屋已成危房且未拆除的,督促农户主动拆除或不再使用。位于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或河道、泄洪通道等洪水灾害隐患点的农房,鼓励引导农户购买“农村住房安全保险”,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转变工作作风。市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办、处)要及时受理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申请,快捷高效做好审核审批、房屋鉴定、竣工验收、资金拨付,切实提高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要加强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保障对象、申请程序、补助标准、面积标准等政策,在村乡(镇)公示栏公示举报电话,畅通问题反映渠道。要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对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坚决处理,触犯法律的同步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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