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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6﹞第6号

发布时间:2026-02-06 11:46 来源: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6﹞第6号

当事人:恩施州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88464814F,法定代表人:王建筑,地址:恩施市叶挺路156号,联系电话:1532700****。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3日,恩施州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春风里项目中从事挖掘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1月23日,恩施州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春风里项目中从事挖掘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证明本案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恩市城管罚先告字﹝2025﹞第6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于2025年12月8日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同意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拟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3日在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春风里项目中从事挖掘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燃气管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序号10,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属于再犯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捌仟元整(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城管局财务装备股扫码缴纳至湖北省非税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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