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6﹞第4号
当事人:姜有平,1982年6月2日出生后,身份证号码42282519820602****,联系方式1333693****,家庭住址湖北省宣恩县高罗乡漫牯流村***组***号。
你(单位)于2025年9月在恩施市卓尔恩施客厅小区17-2-1802室进行装修时,擅自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恩施市卓尔恩施客厅小区17-2-1802室进行装修时,擅自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违法线索移交函及附件,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复查记录,证明其整改情况 ;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的陈述和确认。
2025年12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第6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姜有平回复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恩施城管行复字﹝2025﹞14号),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恩施市卓尔恩施客厅小区17-2-1802室进行装修时,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装饰装修管理)序号3: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捌佰元整(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施州大道丹阳夜市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6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