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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6﹞第3号

发布时间:2026-01-09 16:45 来源: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6﹞第3号

当事人:湖北众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94470002N,法定代表人:谭玉蓉,住址: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丰辰大厦*****号,联系电话:1388666****。

你(单位)于2025年6月30日在恩施市金龙大道麻园湾路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6月30日,湖北众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恩施市金龙大道麻园湾路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证明本案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2025年9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恩市城管罚先告字﹝2025﹞第3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于2025年9月28日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维持原拟处罚额度。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6月30日在恩施市金龙大道麻园湾路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燃气管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序号10情节较轻,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虽你单位事后有相关整改行为,本可适用较轻情节,但鉴于当事人曾于2024年9月13日在同一路段(恩施市金龙大道麻园湾路)因首次损毁燃气管道被我局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恩市城管罚决字〔2024〕第5号),本次属在不足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未能汲取教训,过错明显,情节应予以从严考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施州大道丹阳夜市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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