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6﹞第2号
当事人:恩施市兵昱再生资源回收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0DFH25,法定代表人:廖美蓉,身份证号:42280119760822****,住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阳鹊坝村****组***号,联系电话:1310076****。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8日08时许,在恩施市七里坪街道阳鹊坝村葡萄树组8号处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废弃电子元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2月8日08时许,恩施市兵昱再生资源回收站在其位于七里坪街道阳鹊坝组葡萄树8号的场地内,焚烧废弃电子元件,产生烟尘及臭气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资格与主体身份;
2025年12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第 68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12月8日08时许,在恩施市七里坪街道阳鹊坝村葡萄树组8号处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废弃电子元件,产生烟尘及臭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城管局财务科扫码缴纳至湖北省非税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