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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6﹞第1号

发布时间:2026-01-05 16:40 来源: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6﹞第1号

当事人:王慧;性别:女;身份证号码:42280119900103****,联系电话:1872771****,住址:恩施市怡泰苑E栋**单元****室。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5日在恩施市施州大道和润城转盘人行道处未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辆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5日在恩施市施州大道和润城转盘人行道处未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辆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证明本案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5﹞第7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5日在恩施市施州大道和润城转盘人行道未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城管局财务装备股扫码缴纳至湖北省非税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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