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5﹞第41号
当事人:康凯,出生年月:1984年10月,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2280119841003****,住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黄泥坝社区****组8号,联系电话:1327755****。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0日,康凯在黄泥坝社区富家坡组8号维修自家院坝施工中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康凯在黄泥坝社区富家坡组8号维修自家院坝施工中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证明本案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恩市城管罚先告字﹝2025﹞第5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2025年12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0日,康凯在黄泥坝社区富家坡组8号施工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燃气管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序号8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城管局财务装备股扫码缴纳至湖北省非税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