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5﹞第40号
当事人:恩施驰跃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J4330N,住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施州大道469号(莲湖花园三期)3幢0201号。法定代表人:黄磊 ,联系电话:1867183****。
你(单位)在湖北省恩施市七里坪街道办事处阳鹊坝村阳鹊坝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2024年4月22日恩施驰跃商贸有限公司在恩施市七里坪街道办事处阳鹊坝村阳鹊坝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证明本案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5﹞第5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1日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从轻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部分采纳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恩施驰跃商贸有限公司在恩施市七里坪街道办事处阳鹊坝村阳鹊坝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态度,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和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市容环卫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城管局财务科扫码缴纳至湖北省非税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