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5﹞第38号
当事人:李云文,出生年月:1971年3月19日;身份证号:42280119710319****,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芭蕉侗族乡高拱桥村****组***号,联系电话:1517102****。
你(单位)于2025年3月至2025年9月在湖北省恩施市芭蕉乡高拱桥村白蜡树组8号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3月至2025年9月在湖北省恩施市芭蕉乡高拱桥村白蜡树组8号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证明本案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5﹞第5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3月至2025年9月在湖北省恩施市芭蕉乡高拱桥村白蜡树组8号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市容环卫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受纳500立方米以上的,警告;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下罚款。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叁仟元整(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城管局财务科扫码缴纳至湖北省非税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