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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5﹞第36号

发布时间:2025-12-11 10:38 来源: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5﹞第36号

当事人:肖友家,出生年月:1967年7月,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2280119670728****,住址:湖北省恩施市屯堡乡高台村****组****号,联系电话:1322741****。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8日在恩施市大桥路金三角广场旁清理化粪池施工中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肖友家在恩施市大桥路金三角广场旁清理化粪池施工中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证明本案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恩市城管罚先告字﹝2024﹞第5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8日在恩施市大桥路金三角广场旁清理化粪池施工中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的规定。现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燃气管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序号8情节较轻: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城管局财务装备股扫码缴纳至湖北省非税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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