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5﹞第35号
当事人:梅彩成,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42280119711213****,住址:湖北省恩施市红土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67169****。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4日15时许,在恩施市小渡船街道滨江路垃圾主题公园的绿化带内停放一辆机动车(鄂QB0E93)损坏城市绿化(草坪)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八)项 损坏城市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1月24日15时许,梅彩成在恩施市小渡船街道滨江路垃圾分类主题公园附近开展拆限高架作业。为便利装卸作业工具,其擅自将驾驶的鄂QB0E93机动车停放在公园绿化带内,导致城市绿化(草坪)被损坏的行为属实。
2025年11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第6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4日15时许,在恩施市小渡船街道滨江路垃圾分类主题公园附近开展拆限高架作业时。为便利装卸作业工具,其擅自将驾驶的鄂QB0E93机动车停放在公园绿化带内,导致城市绿化(草坪)被损坏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八)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的规定,根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整(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城管局财务科扫码缴纳至湖北省非税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