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5﹞第33号
当事人:恩施朝伯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DFLT57,住所: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街道施南古城B26幢1单元0303,法定代表人:胡长伯,身份证号:42280119670221****,联系电话:1397189****。
你(单位)于2025年8月16日、8月17日、8月20日在湖北省恩施市三岔镇三元坝村三元坝组蓼叶坡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8月16日、8月17日、8月20日在湖北省恩施市三岔镇三元坝村三元坝组蓼叶坡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
证据二: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证明本案发生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5﹞第5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2025年10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5年10月27日本机关出具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采纳了部分当事人意见适当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8月16日、8月17日、8月20日在湖北省恩施市三岔镇三元坝村三元坝组蓼叶坡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城管局财务科扫码缴纳至湖北省非税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