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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5﹞第32号

发布时间:2025-10-28 10:47 来源: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城管罚决字﹝2025﹞第32

当事人:黄礼翠;女;出生年月:1984年12月20日;身份证号码42280119841220****,电话:1397189****,家庭住址: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村*****组***号。

你(单位)于20259月在恩施市龙凤镇三河村大块地组城市森林花园小区9-304室进行装修时,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房屋室内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涉嫌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恩施市龙凤镇三河村大块地组城市森林花园小区9-304室进行装修时,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房屋室内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违法线索移交函及附件,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复查记录,证明其整改情况 ;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的陈述和确认。

2025年10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第5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恩施市龙凤镇三河村大块地组城市森林花园小区9-304室进行装修时,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房屋室内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捌佰元整(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城管局财务科扫码缴纳至湖北省非税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10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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