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有效解决全市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拟定《恩施市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进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月5日至2026年8月13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李伟,联系电话:0718-8419323。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话、书面提交或邮寄(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测绘股)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特此公告。
附件:恩施市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进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5日
恩施市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进农房宅基地
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有效解决全市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恩施市行政区划范围内,2025年12月12日以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存在“一户多宅”、农房用地未经审批、农房未经规划审批、宅基地面积超标等情形,符合自然资发〔2025〕217号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类处置。
原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参照恩施市不同历史阶段城区及城市规划区划定的范围(见附件4)。各乡镇原规划范围按照集镇范围确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合力解难的原则。紧盯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针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难点堵点,强化措施,主动作为,联动协同,集中力量,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守牢政策底线的原则。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合法化,对城镇居民尤其是回乡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或违法购买宅基地或农房、各类社会投资主体或个人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或买卖宅基地、违法违规搞合作建房、“小产权房”、违反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住宅等情形,一律不得登记。
(三)坚持为民利民的原则。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充分考虑群众需求,方便群众,优化服务,提升效率,分类化解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扎实做好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
三、申请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
1、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或“一户多宅”可以化解的。
2、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符合建房资格条件已建成房屋,其农房用地未经审批、农房未经规划审批、宅基地面积超标情形的。
4、符合确权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1、构成“一户多宅”情形无法化解的。
2、存在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3、城镇居民非法购买或者乱占集体土地建设的住宅。
4、申请异地新建房屋确权登记,但旧房未拆除且未退出原宅基地并办理注销登记的。
5、法律法规不予确权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涉及确权登记的有关规定
(一)权利主体资格确认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认定。
2、农房宅基地不动产登记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户”人员构成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我市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认定。
确需分户申请确认的,根据家庭人员结构状况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可先办理确权登记后办理户籍登记。
家庭成员应作为不动产共有人,按照《恩施市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审核确认表》确认的家庭成员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并在权证附记栏标注。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以确定主体资格申请确权登记。
4、因进城落户前已建成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房屋,可以确定主体资格申请确权登记。
5、本市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移民安置等情形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占地建房的,结合相关规定,在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可以确定主体资格申请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因合法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的,不区分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以确定主体资格申请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继承取得”。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申请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资格的人员。
(二)房屋建设时间确认
由权利人填报建房时间,经村(居)委会核实并公告1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办审核。
(三)确权登记面积确认
1、确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地上房屋面积按照自然资发〔2025〕217号文件规定确定。
2、我市宅基地批准面积执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修订)第三十三条“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
3、我市农民建房审批房屋面积标准执行户占农用地建房三层面积420㎡以内、户占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三层面积600㎡以内。
4、对超占情形,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实测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准予登记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超出面积不予登记且权利受限”。
(四)其他规定
1、分户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子女结婚后仍在父母合法产权住房中居住但需要分户的或因离婚、分家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户主和拟分户人员协商一致意见书、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村民委员会证明等申请办理。
各乡镇办受理确权登记申请后,申请人凭受理证明在辖区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再凭分户后的户籍证明领取不动产证。
2、通过宅基地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其有偿使用的土地面积,限额内的予以确权登记,超限额的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3、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清理户,市农业农村局提供清册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出具销号证明后,办理确权登记。
4、属“两违”分类处置立案查处宗地,经“两违”办出具结案报告后,办理确权登记。
5、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下发的有关我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五、有关审核确认程序
符合自然资发〔2025〕217号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分别由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办按下列程序审核确认。
(一)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因外出不能现场签字等情形,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他人办理,并完善委托手续,承诺对申请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在申请人完成申报的基础上,由集体经济组织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资格条件、建设时间、占地类型、土地房屋面积、产权有无争议等进行审查核实后,在村(居)委公示栏张贴公告15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恩施市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审核确认表》(附件1)上签字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
(三)乡镇办审定。乡镇办组织宅管办等相关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建设时间、占地类型、允许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规模等。核定无误后由乡镇办负责人在《恩施市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审核确认表》上签章确认后,由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收集并完善相关登记要件,报送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