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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

发布时间:2024-05-09 09:40 来源:恩施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恩施市旅游民宿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旅游民宿品质,保障旅游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本标准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者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住宿设施。

第三条 设立恩施市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

第四条 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便利准入、依法监管、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方便消费者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通过评定的旅游民宿应按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二章 等级评定与划分组织实施

第五条 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成员由文旅、自然资源与规划、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卫健、金融办和财政等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和大峡谷风景区管理中心组成,开展全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局,负责牵头协调日常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1.负责对本地旅游民宿进行等级评定与划分;

2.贯彻执行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全市等级民宿的评定按照“成熟一家发展一家”、每年集中兑现一次资金奖励政策的原则进行。

第三章 评定对象、标准与流程

第七条 市域范围内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具有旅游民宿特征的住宿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客栈、庄园、驿站、山庄等,以旅游经营方式,融合当地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业生产活动,形成鲜明的文化主题特色和互动体验感受特征,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住宿及餐饮的休闲度假场所(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请等级)。

第八条 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1.经营场地应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民宿经营合法合规的相关证明文件。

2.应正常开业一年以上,未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请等级。

3.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4.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要求,清晰、醒目。

5.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和管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应符合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

6.应建立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定期演练。

7.食品采购、加工、清洗、消毒等应符合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8.卫生条件应符合GB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的要求。

9.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10.室内外装修与用材应符合环保规定,达到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的要求。

11.从业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持证上岗。

12.应配备口罩、测温枪、消毒液等预防疾病所需的基本物资。

13.建设、运营应因地制宜,采取节能减排措施。

14.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相应措施。

15.垃圾应根据各地相关要求分类放置,污水统一截污纳管或自行处理,达到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16.服务项目应通过文字、图形方式公开,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

17.经营场地应当依法依规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18.经营场地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九条 申请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应依法取得与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许可证件。

(一)从事民宿经营的市场主体应持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等相关文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经营者应持营业执照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只需取得《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三)民宿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四)民宿经营者应依法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申请等级民宿评定的经营主体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民宿经营合法合规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他许可证件。

第十条 对旅游民宿评定与划分参照如下标准:

1.评定细则。从环境氛围、服务设施、服务规范、综合管理、社会效应五个方面进行评定,总分为300分,其中环境氛围30分,服务设施80分,服务规范100分,综合管理70分,社会效应20分。

2.等级标准。三星级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总分应达到200分,四星级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总分应达到240分,五星级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总分应达到280分。

第十一条 申请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参照如下申报流程:

1.申报。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申报单位应符合《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试行)》标准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先递交申请材料至属地乡、镇、街道和大峡谷风景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属地乡镇),属地乡镇初审后将相关材料统一提交到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包括: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申请表、初审评分表、相关佐证材料(包含等级评定基本条件中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和属地乡镇对民宿选址的规划及房屋安全的基本判定)等。

2.审核和评定。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要件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对申报单位以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评定。

3.公示。对通过审核的单位,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将在网上进行公示。

4.授牌。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申报单位,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发文予以公布,统一授予恩施市旅游民宿相应等级。

5.申诉。对评定过程及结果如有异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向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答复,并保留最终裁定权。

第四章 等级标志管理

第十二条 恩施市等级民宿标志管理参照如下条件:

1.恩施市等级民宿分为三个等级,即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最低为三星级,最高为五星级。标志实行自愿申请,强制管理制度。

2.被评定为恩施市等级民宿的经营单位由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授予相应等级标志牌。

3.恩施市等级民宿标志牌由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核发,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自使用。

4.在标志授权使用期间,发现与《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试行)》不符或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将取消标志的使用权,并收回标志。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对被评定为恩施市各星级等级民宿的奖励办法如下:

1.对通过评定的申报单位,授予相应等级,享有恩施市等级民宿品牌使用的相关权益,享受相关部门开展的线上线下多层面、多渠道、多样式的宣传营销支持。

2.对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恩施市等级民宿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民宿公司化经营,对达到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标准并纳入统计口径的民宿,按照省、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奖励,不与本奖励相抵触。

4.对评定为恩施市等级民宿的经营单位可由文旅行政主管单位向金融企业推送为“白名单”企业,争取给予每户申请信用贷款额最高50万元的授信,给予实际发生借贷的等级民宿经营单位三年贴息补助(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上年末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信用贷款须用于民宿建设经营,若经发现未用于民宿建设经营,不予贴息补助。

5.同一行政村(社区)同一年内有3家(含3家)以上民宿被评定为恩施市等级民宿的,由市财政为该村(社区)统筹项目资金专门用于民宿产业发展相关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和周边人居环境改造提升及其他相关产业建设。

6.市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向上推荐申报等级民宿时,对没有评定为恩施市等级民宿的单位原则上不予推荐;本办法出台以前已被评定为国家等级民宿的,不再参与恩施市民宿等级评定。

第六章 等级评定性复核

第十四条 依据《恩施市等级民宿划分与评定》标准,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获评恩施市民宿等级的单位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工作,同时开展常态化的随机暗访。

(一)复核合格的,继续享有恩施市等级民宿相关优惠激励政策;

(二)复核结果达到更高等级标准的,经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按照评定标准予以升级,复核奖励标准提至相应等级(补差额部分),并进行公示;

(三)在复核或暗访中发现管理服务质量下降,与等级不符等情况,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经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按照评定标准予以降级,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志牌,并进行公示;

(四)对有下列情形的,经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予以摘牌:

1.复核或暗访结果达不到评定标准的,由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因发生安全事故、损害游客利益、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3.其它有损恩施市等级民宿形象声誉的。

受摘牌处理的单位,自摘牌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登记申请;受摘牌处理的单位,若重新评定为恩施市等级民宿,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或经营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对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或社会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申报单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授予相应等级。

第十六条 在评定工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评定程序、廉洁自律,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恩施市等级民宿评定与划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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