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类别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医疗服务监督(3项) | ||||
1 |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 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轻微不罚 | 1.积极配合执法; 2.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的。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2 |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 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轻微不罚 | 1.积极配合执法; 2.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的。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3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 轻微不罚 | 1.积极配合执法; 2.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的: 4.未引起医疗纠纷。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二十四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
二、学校卫生监督(2项) | ||||
4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未 进行安全教育、未提供必要的 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 轻微不罚 | 1.积极配合执法; 2.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的。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 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
5 | 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 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 轻微不罚 | 1.学校与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有服务 保障协议; 2.积极配合执法; 3.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的。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 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三、消毒产品监督(5项)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类别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6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 和宣传内容失实的。 | 轻微不罚 | 1.积极配合执法; 2.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经查证,确有合法有效从业证件的。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 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7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 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 的治疗效果。 | 首违不罚 | 1 .初次违法; 2.积极配合执法;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经查证,确有合法有效从业证件的。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四、职业卫生(3项) | ||||
8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 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的。 | 轻微不罚 | 1.积极配合执法; 2.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 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9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 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 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 督促措施的, | 首违不罚 | 1 .初次违法; 2.积极配合执法;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
10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 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 情况的。 | 首违不罚 | 1 .初次违法; 2.积极配合执法;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第一款第三项、《工作场所职业 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五、放射卫生(2项) | ||||
11 |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 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 员证》的。 | 轻微不罚 | 1.积极配合执法; 2.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的。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 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类别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2 | 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 首违不罚 | 1.初次违法; 2.积极配合执法;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经查证,确有合法有效从业证件的。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六、公共场所(25项) | ||||
13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首违不罚 | 1.首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14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首违不罚 | 1.首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15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16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首违不罚 | 1.首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17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18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 首违不罚 | 1.首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19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20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 首违不罚 | 1.首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21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类别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22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 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 首违不罚 | 1.首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23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24 |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 首违不罚 | 1.首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25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26 |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首违不罚 | 1.首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27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28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 首违不罚 | 1.首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
29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30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首违不罚 | 1.首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31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类别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32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 首违不罚 | 1.首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33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34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 首违不罚 | 1.首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35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36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首违不罚 | 1.首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37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七、母婴保健(6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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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类别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38 |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 首违不罚 | 1.初次违法; 2.积极配合执法;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经查证,确有合法有效从业证件的。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39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 术规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及违反新生儿筛查其他规定的。 | 首违不罚 | 1.初次违法; 2.积极配合执法;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经查证,确有合法有效从业证件的。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 |
40 | 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 首违不罚 | 1.初次违法; 2.积极配合执法;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经查证,确有合法有效从业证件的。 | 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