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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6-03-25 14:58 来源:恩施市民政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恩施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更新调整。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市民政局以下信息:

1.市民政局领导分工情况;

2.市民政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等;

3.规划信息;

4.财政专项资金信息;

5.行政许可;

6.公益事业建设;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恩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恩施市民政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恩施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也可在恩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恩施市民政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恩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根据要求填写后申请;

4.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贯彻落实《恩施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要求,压缩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时限,实行“151015”工作机制。即收到依申请公开1个工作日(当日)内与申请人联系沟通,确定依申请公开签收时间,反馈其申请获得信息的状态; 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行办理、补正后办理等情形的回复; 10个工作日完成协同办理情形的回复; 15个工作日完成会商、需要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延期办理情形的回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诵知》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恩施市人民政府或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恩施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办公地址:恩施市大桥路68号

邮政编码:445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8-8224390

传真:0718-8269137

邮箱:Essmzj1@163.com

负责人姓名: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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